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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气瓶、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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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、许可项目名称

    气瓶、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

    二、设定依据

    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第二十二条:“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,方可从事充装活动。”

    三、申请条件

    申请从事气瓶、罐车的充装单位,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    (一)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;

    (二)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;

    (三)有与充装相适应的场地、设备、检测手段、器具、安全设施;

    (四)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;

    (五)气瓶充装单位有足够数量的自有气瓶,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;

    (六)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、责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应急处理措施,并能有效运转;

    (七)能够向气瓶使用者、罐车运输者进行指导,提供服务;

    (八)能够保证充装活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。

   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》及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。

    四、实施机关

  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。

    五、许可程序

    气瓶、罐车充装许可包括申请、受理、鉴定评审、审批、发证等程序:

    (一)申请

   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(以下简称申请单位)填写申请书(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,一式四份),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,并附以下材料(各一份):

    1.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;

    2.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    (二)受理

   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,返回申请单位;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。

    (三)鉴定评审

   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,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(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)。

    鉴定评审按照充装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,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,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。

    (四) 审批、发证

   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,履行审批程序,符合条件的颁发《气瓶(罐车)充装许可证》(正、副本各一份)及有关证件,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。

    具体程序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。

    六、许可期限

    (一)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,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,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。